东莞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销流程及资料
办理依据
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(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)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。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)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;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。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,管理、录入、技术支持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(以下简称“备案登记网络”)的相关设备等条件。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,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,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,并对外公布。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,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。对于情况发生变化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、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,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。
办理条件
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,停止进出口业务或注销的企业
所需材料
1、企业申请注销报告一式三份(附件处下载模板,内容电脑录入打印),法定代表人签字(非法定代表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),并加盖企业公章,所属镇或街道办事处商务部门审核并盖章;
2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原件或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》正副本原件一份;
3、办理业务授权委托书(附表格下载)。